選舉主任DQ參選權合法 黃之鋒甚至不具公民資格

參選南區海怡西選區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確定參選提名無效,選舉主任蔡亮質疑黃之鋒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是否真正擁護《基本法》,及是否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的主權。黃之鋒則表明會積極考慮提出選舉呈請。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已不只一次地表明,候選人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不能只流於簽署聲明的形式化,選舉主任有權調查並撤銷候選人的參選資格。黃之鋒此前多番透過不同方式向選舉主任施壓,是干擾選舉公正的行為,被DQ後更加聲言要援引國際力量關注香港選舉,這是損害國家主權的做法,黃之鋒不僅不具備參選資格,甚至是否具備作為中國公民的資格,恐怕也要打個問號。

黃之鋒被DQ參選資格,引起一些社會議論,港大的法律學者張達明在接受電台訪問時,對選舉主任是否有權決定提出質疑。其實,選舉主任必須確認獲提名的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這是香港現行法律賦予的權力和職責,選舉主任依法就每位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判斷和裁決,是負責任的做法,不應該受到政治干擾。

2018年法庭就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被拒參選議員的選舉呈請作出裁決,法官在判詞中解釋,追溯選舉規定的立法原意和歷史淵源,以及《基本法》相關條文,參選人不僅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即簽署提名表格中擁護《基本法》的聲明和確認書,亦需實質上擁護《基本法》。

法官認為,保障市民的選舉權是一個有力的論點,但《基本法》對參選人的憲法要求是不容凌駕的,若選舉主任只能形式上確認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將會出現選舉主任明知他實質上不會擁護《基本法》,但純粹因他填妥文件而必須讓他「入閘」的荒謬情況。

法官指出,若擁護《基本法》不只是一個形式上的參選規定,選舉主任當然有權裁定一個填妥表格的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因法例同時賦權選舉主任向參選人索取資料,以裁定他們的報名是否有效。

今年,法庭就香港眾志成員周庭的選舉呈請作出裁決時,高院的法官再次確認,參選人須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政府,不應只是形式上的擁護,並非單憑簽署聲明便滿足有關要求。並指出,選舉主任有權決定是否接納周庭的解釋。

這兩宗案例已經說明,選舉主任是有權就任何參選人的參選資格作出調查,並且有權決定是否接納參選人的解釋,以及可以判定參選人是否符合參選資格。因此,選舉主任蔡亮這次裁定黃之鋒的提名無效,完全是合法的。至於參選人對選舉主任的裁決存在不同意見,法律亦有處理的機制,當事人可以透過選舉呈請要求法庭作出裁決。

而引人關注的是,黃之鋒在正式宣布參選前,將全港的選舉主任的個人資料傳送至美國,香港眾志及黃之鋒又多番遊說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和民主法案》,要求美國制裁香港的政府官員。在選舉主任作出裁決之前,黃之鋒又將選舉主任馬周佩芬和蔡亮的相片張貼在個人社交媒體及製作成海報,以此手段向選舉主任施壓。

黃之鋒在被DQ之後,又在電台節目中說,美國的《香港人權和民主法案》對香港的警察、高級公務員、特區官員都會構成一定壓力,原負責其參選資格裁決的選舉主任馬周佩芬突然休假,相信也與國際社會壓力有關係。

黃之鋒的這些公開表述已表明,他確實有意圖援引美國及其他外國勢力,向香港的選舉主任及政府官員施以政治壓力,以影響選舉主任的判斷和裁決。以政治打壓選舉主任,本來已經是違反選舉公正的行為,而與外國政治勢力勾結,用外國政治力量干預香港的區議會選舉的做法,更加是侵犯了國家主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中國憲法第51條、52條和54條有規定,中國公民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有維護國家統一的義務,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黃之鋒口中稱擁護《基本法》,而實質行為卻嚴重違反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觸犯了「一國兩制」的底線,不要說不具備參選資格,甚至於他是否有資格繼續當中國公民也存有疑問,有關當局應該就此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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